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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兰州市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简则

2019-06-04 15:59:49 点击: 字体:[ ]

政协兰州市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简则

(2005年12月28日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1月18日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2019年10月16日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政协兰州市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是在政协兰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本委员会和有关界别委员围绕兰州高质量发展开展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经常性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工作机构。为了推进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专委会工作职能作用,制定本简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委员会履行政协职能创造条件,推动委员和各界人士为发展我市人口资源环境事业贡献力量。

第二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并依照市政协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委员,就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三条  加强同市政协对口部门、民主党派和有关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其他专委会的联系;互通情况,广泛沟通,为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实施,提供真知灼见和具有广泛民主基础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经常就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大政方针以及有关的重要问题开展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第五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围绕“都会城市、精致兰州”建设,就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中的重大战略、重大机遇、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要问题,通过报告会、座谈会、专题调研、视察等多种方式,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布置的任务。

第六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每年视情召开全体会议1—2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会议内容为审议通过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决议、决定、调研报告,听取有关单位的情况通报,传达常委会精神等。

第七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研究工作。以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根据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精神,围绕我市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任务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第九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形成的重要的书面材料,如调研(视察)报告、提案等,须经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围绕重大问题开展调研所形成的重要建议,可提请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以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的名义提出。第十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应加强同有关委员的联系,及时分送有关材料,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吸收他们参加活动。亦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委员会的调研视察活动。

第十一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要加强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市科协及其他人民团体、学术团体的联系,加强同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积极向社会宣传介绍本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要加强与省政协以及其他市州政协有关委员会的联系。

第十三条  本简则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在实行中可根据需要,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对本简则作必要修改。


组成人员:

主   任:杨林春

副主任:谢东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931-8468799     843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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