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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兰州市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作简则

2019-06-04 15:59:23 点击: 字体:[ ]

 政协兰州市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作简则

(2009年1月12日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1月18日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2019年11月11日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兰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政协兰州市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在政协兰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经常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及所联系的界别委员就经济方面的大政方针以及有关重要问题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政协兰州市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反映各种不同意见。讨论本委员会工作问题时,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市在经济工作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本委员会委员及所联系的各方面人士,为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二)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就全市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视察和协商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了解经济形势,密切重视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通过视察、体察民情等方式,及时了解、搜集和反映社情民意。

(四)密切联系委员,开展经常性的走访活动,及时听取和反映委员对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与市党政有关部门、市人大、省政协相关委员会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加强协作。

(六)加强与区县政协和全国兄弟城市政协经济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经验交流。

(七)办理政协兰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经济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市政协常委会决定。委员人选由主席会议决定。委员会由驻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经济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顾问指导工作。

第七条  本委员会定期召开主任和副主任会议,不定期地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终总结、安排部署本委员会重要工作。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  经济委员会形成的重要书面材料,如调研、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等,需经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九条  本简则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后实行。在实行中可根据需要,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讨论对本简则作必要修改。


组成人员:

主   任:高进宝

副主任: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931-848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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