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州市政协官网!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协概况>>规章制度

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3 09:41:58 点击: 字体:[ ]

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办发〔201833号

 

各区、县党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党工委,市属各重点企业党委: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

2018723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8〕3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在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不断发展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民政协工作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

    在党的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协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决策部署,特别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和加强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认真履行职能,民主监督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当前,全市上下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八个着力”的指示要求,加快建设经济繁荣、功能齐全、环境优美、文明和谐、富有活力,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化中心城市。面对新的时代主题,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推进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推动省、市委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坚持参政不行政、建言不决策、监督不强制的原则,发挥协商式监督的特色优势,把握好监督的方向和原则、节奏和力度,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做到依法依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增进团结,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二、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情况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乡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项目立项、招商、施工建设情况;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

    (六)政协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协商成果、政协提案、建议案、民主监督专项报告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七)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八)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

    (一)会议监督。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大会发言应增加民主监督的内容或比重,政协全体会议视情安排界别小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等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应完善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

    (二)视察监督。对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监督性议题,政协应根据每次监督任务,以委员视察团、专门委员会或界别视察形式,开展监督性视察调研,向党委提交视察调研报告,坚持问题导向,着重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三)提案监督。政协应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政协应加强监督性提案策划,重点提案中应有监督性提案。市政协应建立和完善重点提案呈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督办、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市政府承办单位现场督办、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督办、计划解决或采纳的提案跟踪督办分层级督办机制。重点提案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加强督办,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工作。

    (四)专项监督。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落实确定专项监督议题,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形成专项监督报告,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党委、政府。要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阅批和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的提案作为重点监督议题。对涉及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在党委的领导下持续跟踪监督。

    (五)特约监督。党政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需向政协提出,由政协推荐。特约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客观反映被监督单位的情况和社情民意,促进聘请单位发现问题、改进作风、推动工作。政协要加强同聘请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担任特约监督员委员的工作情况,并严格进行考核。聘请单位要积极为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担任特约监督员、参加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将委员参加特约监督员工作纳入工作量考核,保证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影响。

    (六)社情民意信息监督。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委员应密切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社会舆情重要动态,积极了解和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愿诉求。政协要对各参加单位和各界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进行梳理汇总,通过《政协委员建言》、信息专报或其他适当形式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反映,开展经常性民主监督。

    (七)民主评议监督。党委和政府组织年度述职述廉评议、行风评议等活动,应邀请政协委员参加,认真听取和吸纳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市、区县政协继续开展好政协民主评议和提案双向评议,在同党政部门深入协商沟通基础上,适时组织委员对提案办理情况和党委、政府有关工作进行评议。评议对象和议题确定,应征得党委同意,由政协主席会议提出。政协应组织委员成立评议小组,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评议,并向被评议单位通报情况,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要完善评议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民主评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八)其他形式监督。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应视情吸收政协委员参加。党委和政府应重视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各级政协应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四、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

    (一)确定监督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提出,也可由政协广泛多渠道征求党派团体、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基层群众等意见提出,经充分协商后提交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其中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审定。未纳入协商年度工作计划的一般民主监督议题,由政协以适当方式组织实施。

    (二)组织监督活动。加强政协重要民主监督活动的组织协调,政协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监督工作安排,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其他监督议题,政协应选择适当监督形式开展监督。根据监督议题,政协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会议监督等形式实施监督,可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座谈交流、听取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可吸收党派团体成员、有关专家参加。重大监督活动,可采取市区县政协联动、政协同多部门联动的方式,上下互动,多方协作,增强合力。

    (三)报送监督意见。政协各项民主监督活动形成正式的监督意见后,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要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民主评议报告、提案评议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报送民主监督意见。探索运用建议案报送监督意见。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

    (四)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等,党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对于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应畅通报送和领导阅批渠道,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一)知情明政机制。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重要会议特别是涉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问题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安排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建立工作信息横向和纵向交流机制,推进相关信息公开。

    (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厅(室)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同党政部门等的对口联系。

    (三)办理反馈机制。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政协建议案和调研视察报告办理办法》(甘办发〔2015〕25号),研究出台我市的实施办法。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或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反映的社情民意,要积极负责地研究处理,对内容特别重要的,党政领导要亲自批阅,督促办理;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议案,应在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政府常务会会议上进行研究,办理情况或结果一般应在送达后一个季度内书面向政协作出答复或反馈。对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要求有关单位重新研究答复。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协应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四)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督办考核机制。加强对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考评,将政协重点监督项目纳入相关目标责任考核,将办理民主监督意见列入受监督单位履职尽责清单。党政督查部门要根据相关制度,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政协委员参与民主监督情况要纳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委员考核、评先评优和换届留任的参考。

    六、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党委统一领导。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政协民主监督的根本原则,旗帜鲜明讲政治。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审定政协民主监督计划,给政协出监督题目、交监督任务,听取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民主监督工作重要问题,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积极支持政协民主监督活动,带头领衔督办政协提案,认真倾听、自觉接受政协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各级党政部门应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重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推动监督成果的转化运用。各级政协党组要把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情况作为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政协党组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确保党的领导落实到监督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加强对民主监督工作的研究和统筹安排,搭建民主监督平台,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综合部门要贯彻落实政协党组部署,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

    (三)提升民主监督能力水平。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教育培训和政协委员学习培训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增强党政干部民主监督意识,提升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各级政协组织要组织引导政协委员和政协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正确领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国情、省情、市情。发挥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作用,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规律、理论和实践对策研究,把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纳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计划。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的优势和作用,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中共党员委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强委员履职管理,推动各界委员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珍爱和维护政协委员良好形象。

    (四)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为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各级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