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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8-13 09:39:06 点击: 字体:[ ]

 中共兰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兰发〔2017〕11号

(2017年2月1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系列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3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5号)、《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甘发〔2016〕31号),遵循政协章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

1 .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部署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为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中共甘肃省委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始终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始终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始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按照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的要求,围绕中心、认真履职、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挥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着力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3 .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党代会报告,党委或党委、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总体规划、重大体制改革;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投资项目;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物价、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政策调整;本级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常委、委员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建议人选,党委提交政协协商的其他重要人事事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在实践中丰富协商内容。鼓励各级政协根据形势发展,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政府起草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祝情可在政协听取意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 .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主要包括:

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听取大会发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可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界别联组和小组会议应安排时间讨论界别提案、推荐界别大会发言。规范会议活动程序和机制。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政协全体会议后,形成政协全体会议专项建议报送党委、政府,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

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市、区县政协视情召开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按专题分组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可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会议成果以政协建议案、党组报告、主席会议报告、大会发言专报、政协信息等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规范专题协商会。市、区县政协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协商会。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政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专题协商会,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专题协商会要组织相关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发言应充分反映政协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委员视察、界别调研和民主党派调研等成果。会后,相关意见建议以政协党组报告、主席会议报告、专项建议、政协信息等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建立月专题协商座谈会制度。市政协应本着党政所需、群众期盼、委员关注、政协所能的原则,选择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问题,作为月专题协商座谈会的议题。议题列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月专题协商座谈会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也可遨请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共同组织。根据议题需要,市政协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介绍情况;优化参会人员结构,视情邀请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相关界别委员、专家学者参加,并开展广泛深入的协商。会前,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应坚持“先调研、后协商”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会后,及时将会议主要内容、形成的共识和重要意见建议,以专项建议、信息专报等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参阅。区县政协可结合实际,对协商座谈会等活动作出安排。

开展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开展对口协商。加强走访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对口协商议题。对口部门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参加。充分发挥界别在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政协领导同志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的制度。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整体部署组织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行界别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界别协商活动。健全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服务界别协商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建立提案预审机制,严格立案标准,对提案进行提前集中预审,提高提案质量。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在提案交办环节,建立共同交办机制,召开提案交办会,做好落实责任的协商。在提案办理环节,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选择提案者关注度较高、与党政中心工作结合紧密、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或反映同一领域问题比较集中的提案,召开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在提案督办环节,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提案“双向评议”工作机制。落实提案及办理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落实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参与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的工作制度。市政协完善落实重点提案呈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督办、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市政府承办单位现场督办、市政协各部门对口督办、B类提案跟踪督办五个层次的督办机制。

拓展协商形式。政协在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及时召开专题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在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开展协商。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开展协商。整合现有网络资源,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

5 .健全政协协商的程序。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健全制度化、规范化协商程序。

制定年度协商计划。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通过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征集议题,积极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政协办公厅(室)在广泛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党委办公厅(室)会同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修改完善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没有列入年度协商计划而党委确定有必要协商的重要事项,可临时安排。

精心组织协商活动。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厅(室)会同党政相关部门制定协商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围绕协商议题进行必要准备,并提供有关资料;政协组织委员围绕议题深入开展调研,讨论形成调研成果。根据协商议题和协商活动安排,邀请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活动,听取意见建议;参加协商活动的政协委员紧扣议题,积极建言献策。各级政协要根据工作实际,把专题协商、月协商、调研视察活动结合起来,提高协商的实效性。重大协商和调研视察活动,可采取市区县政协联动、政协同多部门联动的方式,上下互动,多方协作,增强合力。

及时报送协商成果。政协在每次协商活动后,相关意见建议视情以政协党组报告、政协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政协信息等书面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6 .推动政协协商成果的转化运用。认真落实省、市委关于政协建议案和调研视察报告办理的有关要求,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应予以研究,办理结果向政协及时反馈。对政协协商后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厅(室);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厅(室)。党委、政府要在政协常委会会议上通报全年办理政协提案和意见建议的情况。

三、把协商民主贯穿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全过程

7 .加强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对党代会报告,党委或党委、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在征求下级党委意见的同时,应提交政协进行协商;对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财致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等,应在提交人大表决通过之前,听取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内容,也要及时在政协进行沟通协商。不能以通报情况代替政治协商,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以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切实提高政治协商的科学性、时效性和规范性。

建立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制度,为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政府每年向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和提案办理等方面的重要情况不少于2次。纪委、法院、检察院每年向政协通报1次工作情况,扩大政协委员知情权,帮助政协委员更好地开展协商议政工作。协商活动举办前,党政有关部门应提供需要协商的相关材料。政协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参加调研。

8 .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监督。针对民主监督工作相对薄弱的实际,根据省委、省政协的专项规定,适时制定我市的相关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重视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杜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视情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增加民主监督内容。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应开展监督性的视察和专题调研。可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根据党委统一部署,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专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各级政协和广大政协委员要正确履行职能,做到依法依规监督。

9 .重视和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作用。建立健全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经常性工作。修订专门委员会通则,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修订视察工作办法。做好党委和政府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集中优势资源,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形成整体合力,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10 .积极探索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的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促进基层协商民主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政协委员下基层、进社区活动,通过各种途径,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立足政协界别优势,组织便民助民服务,增强政协工作的凝聚力和影响力。适应新形势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政协工作联络组,加强对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组织委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进一步活跃基层政协工作。联络组组长由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一名成员兼任,享受科级正职待遇。

四、着眼提高协商能力加强政协自身建设

11 .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党委有关部门在政协换届推荐委员人选和界中增补委员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条件要求把好入口关。合理确定委员的结构和分布,落实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中应占比例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将区县政协主席纳入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委员推荐提名要坚持广泛协商、过程协商、协商于决策之前。新推荐提名的委员,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纽的意见。对于继续留任的委员,首先由政协党组根据其履职情况提出建议名单,供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在遴选委员时参考。委员建议名单经同级党委审定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要在政协委员推荐和政协选举的各个环节,坚决社绝任何形式的贿选行为,发现问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2 .完善委员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委员履职档案,每年定期向党委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委员履职情况,并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严格执行政协章程规定,对在届中因病、因年龄、因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职责的政协委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制定委员履职考核标准,政协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届中由政协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委员,按照程序取消委员资格。适当提高委员履职工作经费和误工补助标准,对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委员,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将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纳入工作量考核,在时间、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保证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13 .提高政协议事协商能力。主要包括:

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完善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学习制度,组织委员专题学习研讨。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培训,确保每届对新任委员至少培训1次。支持市政协委员专门培训机构建设,将政协委员学习培训纳入同级党政部门学习培训规划,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各级政协会同同级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定期对本级政协委员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和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协委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政协委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委员协商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丰富委员培训方式,积极探索案例式、模拟式、情景式、辩论式、答疑式培训,变灌输式培训为参与式培训,增强培训工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分期分批组织委员赴全国政协培训基地参加培训。

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题导向,重视调查研究,完善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视察和专题调研课题应与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政协重点工作相衔接,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统筹审定。注重整合各方面智力资源,优化调研队伍构成,改进调研作风方法,摸清真实情况,深入研究论证,提出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的对策建议。

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和汇集分析机制,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完善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规则。密切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等界别的联系,积极组织委员参与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委员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界别群众参加会议。推广委员联系点、委员网上信箱等联系群众的新形式。委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规政策,解疑释惑,引导群众理性有序合法表达诉求。

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完善工作机制,搭建更多平台,加强政协组织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民主党派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各界别委员制度。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中共党员应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在工作中既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共识,又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提高合作共事的质量和水平。

14 .加强各级政协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市政协设立委员工作委员会,区县政协设立相应的委员联络机构,明确职责,做好委员日常联络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管理,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配合专门委员会开展好委员界别活动;做好接待委员信访的工作。

加强市、区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市、区县政协专门委员会机构建设,以适应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市、区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力量,把配齐配强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重点,各专门委员会除负责人外,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一委一人”和工作人员偏少的问题。所需人员编制由市、区县按层级在省编办核定的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专委会办公室。

充实区县政协工作力量,规范专委会设置,使其内设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能够较好地适应政协工作。市政协要加强对区县政协的联系和工作指导,通报工作安排,协调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开展联合调研,帮助区县政协解决困难。市政协举办的委员培训和履职活动,视情扩大区县政协委员参加。

充实相关工作力量,加强全市政协系统信息和互联网站工作的服务管理,强化政协对外书画交流等有关文化活动的组织实施。

重视和加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把政协机关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党校学习、挂职锻炼、高校进修、内外交流、国内外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大干部培养力度。建立完善政协干部合理流动、能进能出、良性循环的机制,加大政协机关和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有计划地推动政协机关干部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干部双向交流、上下交流。定期安排一定数量的政协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有计划选调政协机关中青年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培训。

五、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15 .各级党委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支持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人民政协事业要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统一部署;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各级党委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把做好政协工作、推进协商民主建设纳入各级党政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常规督促和年度督查,进一步巩固发展党委高度重视、政府大力支持、政协积极履职、各方协同互动的工作局面。各级党委每届任期内应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到政协工作与党委政府工作同决策部署、同检查落实、同考核奖评。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安排政协领导同志参加。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

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协工作,联系政协的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经常了解政协工作,班子其他成员也要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大力支持政协工作。切实帮助政协改善工作条件,把政协履行职能必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政协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16 .切实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党委研究事关政协的重大问题,可事先征求和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有些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可以委托政协党组实施。政协党组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主动向党委请示和汇报工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政协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相统一,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加强政协机关党组织建设,政协组织中的中共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通过人格的力量和民主协商的办法,努力把更多的人团结在党的周围。

17 .大力推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教育和宣传工作。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发挥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的作用,加强新形势下实践对策和基础理论研究,并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纳入哲学社会科学总体发展规划。宣传部门要把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宣传纳入总体安排,市属新闻单位要根据需要开辟和办好宣传政协工作的专栏或专题节目,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手段宣传政协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政协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党委督查部门要会同政协办公厅(室)进一步加大抓落实的工作力度,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推动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每届至少开展1—2次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的重点要放在总结和提炼经验上,放在解决问题和推动工作落实上,确保中央和省、市委对政协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推动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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