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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兰州市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办法

2020-01-14 11:58:25 点击: 字体:[ ]

政协兰州市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办法

(2011年10月28日政协兰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3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6年10月20日政协兰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41次主席会议修订,2019年12月26日政协兰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提案的严肃性,保证提案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兰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由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提案审查立案工作讲求质量而不追求数量,坚持质量决定数量、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加强案前协商,做好提案预审、复审和联合审查协商工作,为提案者知情明政提供高效服务。

第五条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

(一)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预审、复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再提请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查。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所提出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审查。

  第六条提案的审查

(一)提案者的资格

1、政协兰州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2、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名义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3、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4、政协兰州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上述范围以外的个人和单位,不能提出提案。

(二)提案的基本内容

提案内容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三)提案的要求及处理

1、提出问题要聚焦。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兰州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确定选题,提出提案。

2、反映情况要准确。坚持不调查研究不提提案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占有材料,核准事实情况和相关政策法律,客观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

3、分析问题要客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深刻思考,深入分析,把问题说清说透,为提案建议提供充足论据。

4、提出建议要具体。建议应针对问题逐一提出,坚持切口小、道理硬、靶向准,明确具体。既考虑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又考虑实施的条件和时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5、提案撰写要规范。坚持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件提案只反映一个问题或一件事情,字数应不少于500字、不超过1500字。

6、提案须从市政协提案在线办理系统提交。对不同意公开发表的提案,在提交时应予以注明。凡未注明不同意公开发表的,视为同意公开。

7、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标准,但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的,进行并案处理,原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的第一提案者,获奖后享有同等荣誉。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作不予立案处理。凡并案或不予立案的提案,应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并及时告知提案者。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束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涉及举报的;

(十一)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四)事权超出我市权限的;

 (十五)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第八条暂不立案的个案处理

(一)对案由不简明,案由和提案内容不一致,提案字数不够或内容过长的,请提案者予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二)对情节不清,建议不具操作性的,请提案者作补充;

 (三)对于一案多事的,请提案者予以分解。

第九条不予立案的处理

(一)对仅提出问题,没有具体建议的,作为社情民意信息处理;

(二)对要求解决具体事情的,作为委员来信处理;

(三)对超出我市权限和管辖范围的,根据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条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

(一)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职能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并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提出并确定承办单位;

(二)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三)对一时不能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分清职能范围后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完毕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须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政协兰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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