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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兰州市委员会:关于有条件允许“住改商 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的建议

2019-09-03 14:45:48 点击: 字体:[ ]


近年来,兰州的营商环境越来越好,但还存在某些政策法规不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其中公司经营场所限制便是其中之一:《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含开网店),不得将住宅出租用于经营性活动(含开网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前述两种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活动颁发营业执照”。

从国家层面看,《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从我省层面看,《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8]115号)第八条规定:“从事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经营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可以依法用住宅地址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禁止“住改商”,初衷一方面是从安全角度考虑,另一方面是为了不扰民。但由于商用房的租金远远高于住宅用房,住宅用房不能作为经营场所,无疑大大增加了小微企业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难度。经了解,目前全国范围内只有极少城市禁止“住改商”。为了改善我市营商环境,鼓励小微企业创业,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建议我市放宽限制,按照《物权法》《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允许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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