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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兰州市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办法

2016-12-13 20:33:00 点击: 字体:[ ]


政协兰州市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办法

20111028日政协兰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38次主席会议通过,

20161020日政协兰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41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提案的严肃性,保证提案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兰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由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提案审查立案工作要坚持质量决定数量、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加强案前协商,做好提案预审、复审和联合审查协商工作,为提案者知情明政提供高效服务。

    第五条 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

   (一)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预审、复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再提请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查。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所提出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审查。

    第六条 提案的审查

    (一)提案者的资格

    1、政协兰州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名义或者联组提出提案;

    2、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单独或联名提出提案;

    3、政协兰州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单独或联名提出提案。

    上述范围以外的个人和单位,不能提出提案或在他人提案上签名。

   (二)提案的基本内容

    提案内容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兰州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三)对提案的要求及处理

    1、提案应具有政治上的严肃性,分析问题的科学性,建议措施的可行性或前瞻性;

    2、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3、提案的格式要规范,字数应不少于500字,不超过1500字;

    4、提案须从市政协提案在线办理系统提交。对不同意公开发表的提案,在提交时应予以注明。凡未注明不同意公开发表的,视为同意公开;

    5、经审查,可对内容基本相同的多件提案作并案处理,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作不予立案处理。凡并案或不予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与提案者充分协商并及时告知提案者。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束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涉及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第八条 暂不立案的个案处理

   (一)对案由不简明,案由和提案内容不一致,提案内容过长的,请提案者予以修改;

   (二)对情节不清,建议不具操作性的,请提案者作补充;

   (三)对于一案多事的,请提案者予以分解。

    第九条 不予立案的处理

   (一)对不适合立案,但内容有参考价值的,作为信息处理;

   (二)对仅提出问题,没有具体建议的,作为社情民意处理;

   (三)对要求解决具体事情的,作为委员来信处理;

   (四)对超出我市权限和管辖范围的,根据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条 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

   (一)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职能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并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提出建议承办单位;

   (二)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三)对一时不能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分清职能范围后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完毕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须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协兰州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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